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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罪犯孙翔开设赌场一案的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翔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刑执字第2号罪犯孙翔(绰号宝宝),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2013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13)浦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孙翔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于2014年11月10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孙翔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以罪犯孙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为由。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罪犯孙翔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孙翔伙同他人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新南路15号蚂蚁工坊A座476室内,用麻将牌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查获。2014年6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本院认为罪犯孙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浦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孙翔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孙翔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平元华人民陪审员  王必怡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