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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执民字第3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陆仪鸿与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林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陆仪鸿,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林茜,象山步行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象执民字第3164-2号申请执行人:陆仪鸿,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开世。被执行人:林茜,职工。被执行人:象山步行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跃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象商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林茜、象山步行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陆仪鸿借款本金60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531元、执行费58383.13元。但被执行人象山县万象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林茜、象山步行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象山步行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的下列房地产:丹城镇新丰路西丹峰路南1幢203室(产权证号01231**);丹城镇新丰路西丹峰路南303室(产权证号01225**);丹城镇新丰路西丹峰路南1幢403室(产权证号01231**);丹西街道新丰路276,278号503室(产权证号2010-01068**);丹城镇新丰路西丹峰路南1幢603室(产权证号01231**);丹城镇新丰路西丹峰路南103室(产权证号0122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