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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李忠兴与任春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忠兴,任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忠兴,男,汉族,1950年9月10日出生,山东省青岛市中药厂退休职工,住青岛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春霞,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济南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李忠兴因与被申请人任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五终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忠兴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中李忠兴对8万元借到条系自己所书写并无异议,从鉴定意见来看该借条虽有缺损,但该缺损并不能认定李忠兴所主张的在借条中存在双方关于新业务承包的一些记载以及否定借贷关系的内容,李忠兴亦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述的借条存有其他字样内容的证据,故李忠兴应偿还任春霞借款8万元及相应利息。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李忠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忠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