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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5号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46岁。2011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29日6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芦苞市场侧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新大本XDB150ZH-A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62元。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颜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及前科材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安机关说明材料,入所体检表,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现再次犯罪,本院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随案移送的无号牌轻骑牌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因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被告人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3月2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