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民初字第0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被告刘YY、杨YY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刘YY,杨YY,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01515号原告刘XX,男,(……略)。委托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YY,男,(……略)。被告杨YY,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住所地洋县人民路中段。原告刘XX与被告陕西东庆实业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被告刘YY、杨YY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刘XX又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新华审 判 员 黄彦侠人民陪审员 罗金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招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