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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唐胜辉与陈志洪、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胜辉,陈志洪,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唐胜辉,男,197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龙南县。被告陈志洪,男,1989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五号区21号5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胜辉诉被告陈志洪、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2日向原告唐胜辉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唐胜辉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胜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荣香人民陪审员  谭洪考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