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4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克均、王建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克均,王建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743号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董克均,男。被告王建翠,女。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克均、王建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董克均、王建翠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克均、王建翠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华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