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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胡晓斌与储灿等民间借贷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斌,储灿,王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斌,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储灿,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小霞,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储灿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王小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岳西县支行62×××06账户存款68198元。该款请转至:岳西县财政局岳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岳西县支行。帐号:12×××4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金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