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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镇雄与朱春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许镇雄,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30。被执行人:朱春波,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关于许镇雄与朱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湾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朱春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春波名下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CL3331)。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期限届满如果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申请,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七林二O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吴林峰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