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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郑云彬、冯莉君与冯莉君、谢听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云彬,冯莉君,谢听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3374号原告:郑云彬。被告:冯莉君。被告:谢听听。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云彬与被告冯莉君、谢听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云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郑云彬负担。审 判 员  郑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杨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