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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香考与刘卫云、刘利军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考,屈卫云,刘晓丽,刘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083号原告高香考,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屈卫云,男,198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晓丽,女,1986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屈卫云之妻。被告刘利军,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考与被告屈卫云、刘晓丽、刘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香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屈卫云、刘晓丽、刘利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香考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香考撤回对被告屈卫云、刘晓丽、刘利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交。审判员  郭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