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鲍海峰与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海峰,朱新联,朱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鲍海峰。被申请人朱新联。被申请人朱作忠。申请人鲍海峰因与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朱新联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款28000元。二、扣留被申请人朱作忠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款2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