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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鲍海峰与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鲍海峰,朱新联,朱作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鲍海峰。被申请人朱新联。被申请人朱作忠。申请人鲍海峰因与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朱新联、朱作忠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鲍海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朱新联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款28000元。二、扣留被申请人朱作忠在新沂市财政局的工资收入款28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