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孔德阳、李秀平、王龙茂、徐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孔德阳,李秀平,王龙茂,徐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商初字第249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迎宾大道睿懿园7-11号。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孔德阳。被告李秀平。被告王龙茂。被告徐龙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德阳、李秀平、王龙茂、徐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临江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