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川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孟海龙与孟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龙,孟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川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孟海龙。被执行人孟高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海龙与被执行人孟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孟高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高辉给付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孟高辉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新文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小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