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筠连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与詹长生、詹寿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詹长生,詹寿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代表人詹本明,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贵,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被告詹长生,男,汉族,农民。被告詹寿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与被告詹长生、詹寿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长生、詹寿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八组负担。审 判 长 王纯华审 判 员 孙加力代理审判员 杨顺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