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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琼ATC9**号小轿车载着被害人王甲沿海口市南海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药谷路段时,追尾碰撞同方向同车道李甲驾驶的赣K095**号重型厢式货车,导致琼ATC9**号小轿车翻车,造成王甲受伤及小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甲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事故。经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6月9日赔偿被害人亲属2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示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甲、莫某、王甲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对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