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建忠、苏晋聪、陈开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建忠,苏晋聪,陈开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上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大漠,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章建忠,男,1990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苏晋聪,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陈开比,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建忠、苏晋聪、陈开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世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晓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