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何永锋与徐一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一歌,何永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一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锋。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负责人王红,该营业部经理。上诉人徐一歌与被上诉人何永锋,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北大街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5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徐一歌于2015年1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一歌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一歌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徐一歌已预交,减半收取297.5元,由徐一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宏代理审判员 董凡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