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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与张雷、马程成、马爱花、牛松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张雷,马爱花,马程成,牛松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二金初字第00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慧鹏,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新生,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雷,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被告马爱花,女,1982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马程成,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被告牛松胜,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诉被告张雷、马程成、马爱花、牛松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9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来保审 判 员  张菊玲人民陪审员  苏振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