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中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莱芜市菲利特经贸有限公司、彭彩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莱芜市菲利特经贸有限公司,彭彩虹,潘继波,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王丹,刘永海,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赵新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中商初字第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莱芜市鲁中西大街18号。负责人:吴照军,行长。被告:莱芜市菲利特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颜庄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彭彩虹,经理。被告:彭彩虹。被告:潘继波。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纪荣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莱芜正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经济开发区钢城分区。法定代表人:祁相振,总经理。被告:王丹。被告:刘永海。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宪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芜市盛世开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香山路(吕花园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新程,总经理。被告:赵新程。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月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田武正审 判 员 秦华玲代理审判员 葛宝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