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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段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桥东营销服务部,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桥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伟,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桥东营销服务部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8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桥东营销服务部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理由为,原审法院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提交的承保单明确载明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处理,双方就保险合同争议已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在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案依法应由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处理。被上诉人段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营业部桥东营销服务部上诉称其提交的承保单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处理,但并未提供该承保单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地为邢台市桥西区,原审法院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洁代理审判员 武 聪代理审判员 张二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尚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