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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59号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魏亚芳。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圆。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金一诺服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一凯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依法减半收取596元,保全申请费620元,共计1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海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龚中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