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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执字第2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闫峰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彦,冯梅花,闫峰,李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261—2号申请执行人常新彦,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新蔡县余店乡余围孜村委常庄,身份号码412828197306105113。申请执行人冯梅花,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新蔡县佛阁寺镇展吴庄村委吴留组,身份号码412828197909165545。被执行人闫峰,男,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农业局家属院,身份号码412828195908010016。被执行人李秀芝,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华街农业局家属院,身份号码41282819630404002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新法执字第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闫峰、李秀芝之子闫哲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存款219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闫峰、李秀芝之子闫哲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219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王长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昆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