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申卫国与被执行人翁加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卫国,翁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593号申请执行人申卫国。被执行人翁加荣。申请执行人申卫国与被执行人翁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翁加荣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卫国到庭表示若本案暂时没有执行可能,可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