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兴民初字第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射兴民初字第0783号原告张某,工人。被告徐某甲,工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子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经常打骂虐待原告,多次经家人劝解和好,但被告仍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终至婚姻彻底破裂,原告曾诉讼离婚,被法院判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徐某甲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嗣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夫妻关系仍无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2013)射兴民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等附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系自主婚姻,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建共享幸福家庭,原、被告因事发生矛盾后缺乏沟通交流,没能互敬互谅,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诉讼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江苏省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判员 周子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恒敬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