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乐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雷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乐刑初字第1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指定辩护人郑青舟,浙江省乐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4)2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由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郑青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乐清市城南街道绿城玫瑰园楼盘股东赵力敏(另案处理)与股东胡某甲、黄某发生纠纷,事后赵力敏将此事告诉了张阿堂(已判决)。2013年3月30日下午,张阿堂纠集王西峰、李永(均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雷某等人,李永又纠集张凯(另案处理),张凯纠集阮亚军、郑浩浩、张名扬(均已判刑)等人赶至玫瑰园销售大厅帮赵力敏寻衅胡某甲、黄某。当天下午4时30分许,胡某甲、黄某欲坐车离开玫瑰园销售处时,王西峰先将车子拦住,随后赵力敏和被告人雷某以及张阿堂、李永、阮亚军、郑浩浩、张名扬、张凯等人将黄某乘坐的轿车围住,并将黄某拉下车。黄某被迫下车后用辣椒水喷向围住他的被告人及诸同伙,并向外逃跑。被告人雷某从轿车后备箱拿出刀具并分发,伙同阮亚军等人持刀追黄某,后在绿城玫瑰园对面马路追上黄某,被告人雷某和阮亚军等人持刀砍黄某,郑浩浩、张凯等人亦对黄某进行殴打,致黄忠田多处受伤。2014年2月17日经乐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面部、左手、双下肢等处疤痕累计长63.5cm,构成轻伤;其右下肢肌肉萎缩,膝关节外观畸形,目前遗留严重功能障碍,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且侧方不稳,并发创伤性关节炎,其右膝刀伤致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重伤。2014年7月4日,经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右膝关节功能丧失30%,被害人黄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4年7月9日,张阿堂一方与被害人黄某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50万元,黄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张阿堂、王西峰、李永、阮亚军、郑浩浩、张名扬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贾某、胡某甲、胡某乙、曾某、吴某、林某、计某、王某、冯某、池某、陈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详单、病历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雷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构成重伤不服,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轻伤。本院认为,之所以两份鉴定结论不一致,是因为两次鉴定的时间节点不同。根据《人体损伤程序鉴定标准》规定,鉴定的原则是“对于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鉴定的时机,应“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被害人黄某受伤后一直在进行积极地治疗,考虑到两次鉴定间隔的时间并不长,被害人的病情有所恢复,伤情发生了变化,且本案民事调解已经达成协议,被害人配合第二次法医鉴定工作并认可第二次鉴定结论,故采信第二份鉴定结论更为妥当。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先用辣椒水喷向被告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要求对被告人雷某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经查,根据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等证据,难以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要求从轻处罚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雷某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可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蒋宙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虞莳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