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艺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