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姜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孙秀虎,山东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孙洪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姜艺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