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邢刑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管某某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邢刑终字第33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初中文化,1996年12月至2012年2月任河北省威县洺州镇管安陵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会计,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党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兼会计,住河北省威县。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威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威县,汉族,小学文化,2007年12月至2013年7月任河北省威县洺州镇管安陵村党支部书记,住河北省威县。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逮捕(在逃),同年5月21日到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5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7月3日被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威县看守所。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管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管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被告人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2007.2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4785.2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管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郭某某、管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郭某某、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某某、管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14)威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培代理审判员 陈勤耕代理审判员 田建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少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