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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邹方与朱绪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方,朱绪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邹方,被申请人朱绪祥,申请人邹方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朱绪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邹方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A区4栋3单元601室、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东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4.65平方米、74.65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邹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绪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邹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将军花园A区4栋3单元601室、6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东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分别为74.65平方米、74.6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丹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