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泉执行字第7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小玲与黄杰清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玲,晋江市宏昇鞋服有限公司,黄杰清,晋江南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781-1号申请执行人黄小玲,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晋江市宏昇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杰清。被执行人黄杰清,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晋江南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潘惠南。黄小玲申请执行晋江市宏昇鞋服有限公司、黄杰清、晋江南驰鞋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小玲与被执行人晋江南驰鞋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晋江南驰鞋业有限公司分期履行债务,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泉仲字544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益铮审 判 员  潘继红代理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