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靳宗军、牛金铁等与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宗军,牛金铁,姚技,刘焕成,李海甫,刘小军,魏学明,王瑞安,田宗巧,曹文生,宁跃龙,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宗军。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金铁。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技。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军。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学明。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安。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宗巧。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生。上诉人(原审原告)宁跃龙。各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娜,唐山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电厂路庄头北对过。法定代表人杜振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会玲,系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上诉人靳宗军、牛金铁、姚技、刘焕成、李海甫、刘小军、魏学明、王瑞安、田宗巧、曹文生、宁跃龙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7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靳宗军、牛金铁、姚技、刘焕成、李海甫、刘小军、王瑞安、田宗巧、曹文生、宁跃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会玲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本案原告靳宗军等十一人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滦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原告无加班证据决定不予受理,并未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请要求,原告可待提供充足证据后再行申请仲裁裁决,而不应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的第四项和第五项,关于靳宗军、刘小军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的请求,在本案起诉前尚未经滦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二原告的起诉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关于仲裁前置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后靳宗军、牛金铁、姚技、刘焕成、李海甫、刘小军、魏学明、王瑞安、田宗巧、曹文生、宁跃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只要申请人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上诉人唐山蓝海船务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请求属于仲裁前置程序案件,只是因为证据不足未予受理,故本案上诉人应搜集证据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各上诉人曾就加班工资向滦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7月4日出具了(2014)案通字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诉人诉请第四项、第五项,关于靳宗军、刘小军要求支付工资的请求,二人曾向滦南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8月4日分别做出倴人劳裁字(2014)第69号、倴人劳裁字(2014)第70号裁决书,驳回了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靳宗军、牛金铁、姚技、刘焕成、李海甫、刘小军、魏学明、王瑞安、田宗巧、曹文生、宁跃龙于2014年7月4日向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滦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故本案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案件受理前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4)倴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沈 荣 进代理审判员 彭 晓 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于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