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土左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白龙梅与王剑飞、王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龙梅,王剑飞,王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土左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白龙梅,女,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委托代理人吕俊生,内蒙古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剑飞,男,汉族,1971年4月13日出生,个体,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现下落不明。被告王剑英,女,1981年8月16日生,个体,住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现下落不明。原告白龙梅与被告王剑飞、王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吕俊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剑飞、王剑英经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8日,被告王剑飞向原告白龙梅借款26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并由被告王剑英用自有座落于宽城第B1幢2单元302号房屋抵押,担保该借款合同履行。到期后二被告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万元,利息140400元,共400400元。并对抵押物座落于宽城第B1幢2单元302号房屋优先受偿。被告王剑飞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王剑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购房合同一份,用以证明王剑飞借款26万元及约定月利息3分的事实,并约定被告王剑英用自有的房屋做抵押的事实。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审查明,2013年2月8日被告王剑飞向原告白龙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白龙梅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元),月利息3分,3个月内归还”,还载明:“抵押购房合同一份,名字王剑英”。原告白龙梅提交了被告王剑英与呼市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项下的房屋位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宽城小区第B1幢2单元302号房。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剑飞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剑飞向原告白龙梅出具了借款26万元的借条一张,其与原告白龙梅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被告王剑飞应偿还原告白龙梅借款26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白龙梅与被告王剑飞约定的月息3分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原告白龙梅主张的利息140400元不予支持,被告王剑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从借款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王剑英以自有呼市金鼎立房地产公司所购呼市金川开发区宽城小区第B1幢2单元302号房提供担保,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白龙梅借款260000元。二、被告王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白龙梅利息,该利息从2013年2月8日开始以本金26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三、被告王剑英以自有座落于宽城B1座302号房屋优先清偿上述债务。四、驳回原告白龙梅其他诉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王剑飞负担,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王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应予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祁俊义审 判 员 郑国庆人民陪审员 袁少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冬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