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德意与方巧青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意,方巧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意,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执行人:方巧青,女,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王德意与被执行人方巧青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东民一初字第01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方巧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申请人王德意办理讼争房屋(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龙泉小区5号楼2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2009-1471号)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德意、方巧青双方名下共有的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城路龙泉小区5号楼2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2009-1471号的房屋过户到申请人王德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继华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