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荣茂与黄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茂,黄增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75号原告黄荣茂,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黄增光,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黄荣茂诉被告黄增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荣茂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荣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