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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刘尉勇与满学忠、易玉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尉勇,满学忠,易玉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2号原告刘尉勇,农民。被告满学忠,农民。被告易玉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尉勇与被告满学忠、易玉连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撤诉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尉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钰第页,共1页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