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大桥支行与被告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大桥支行,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杨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大桥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火车站前高层10号门市。负责人关延坤,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毅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法律顾问。被告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站前委八组。法定代表人杨萍,董事长。被告杨萍,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大桥支行(以下简称大桥支行)与被告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食品)、杨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桥支行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海泰食品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麻山区车站委八组的九处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海泰食品在大桥支行的结算账户在5026250元数额内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大桥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鸡麻房字第M-2189号、第M2231号、第M700672号、第M200900790号、第M200900792号、第M200900793号、第M200900794号、第M200900795号、第M2009007**号的房屋及麻山国用(2005)第700026号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冻结被告鸡西海泰食品有限公司在大桥支行结算账户,账号:×××。三、查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分理处用于担保的营业执照。上述财产一、三项查封期限二年,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第二项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需继续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上述所有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损毁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权属。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雪清代理审判员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都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