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9-05-14

案件名称

孙建华、曾永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建华;曾永福;周丽;罗宗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建华,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基诺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199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文建,云南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永福,绰号“阿杰”,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景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丽,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基诺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宗良,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诚,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周丽、罗宗良犯盗窃罪,被告人周丽、罗宗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华、肖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建华及其辩护人罗文建、被告人曾永福、周丽、被告人罗宗良及其辩护人李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建华窜至勐腊县别墅中,将别墅内的2瓶茅台,1瓶XO洋酒盗走,后从别墅一楼后门离开。当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建华伙同被告人周丽再次来到64-4号别墅,两人从虚掩的别墅一楼后门进入别墅,将别墅内的两台美的电饭煲盗走。被盗的酒被孙建华喝掉,电饭煲被二人砸坏后丢弃。 2011年(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山水林溪小区内,其发现小区**别墅内无人,遂用手将别墅一楼的防盗笼钢管掰断后从窗户进入别墅,将别墅二楼书房内的一台蓝色海王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孙建华从勐腊县勐仑镇一家宾馆窜至勐仑镇国税局住宿区,将小区内一住户(勐仑镇兴仑路55号)一楼的防盗笼钢筋钳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并将该住户二楼卧室内一书桌抽屉中的现金30,000元盗走,后从进入房间的窗户逃离现场。逃至景洪后,被告人孙建华将盗窃来的30,000元现金分给周丽14,000元。 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州委党校住宿区,经孙建华分配后,周丽便骑车至党校门口等候。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窜至景亮路28号5栋1单元004号,进入房间将二楼卧室内的1枚镶嵌有黄色鱼形石头的戒指盗走,后被告人孙建华打电话叫周丽来接,二人便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鱼形石头戒指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3年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州运政住宿区,到小区门口后孙建华让周丽骑着摩托车在外等候,其独自一人进去小区内,后被告人孙建华在小区内3栋2号房间盗走1台黑色联想牌掌上笔记本电脑、1只银手镯、1只玉手镯、1部红色尼康数码相机、1部白色索尼掌上游戏机。被告人孙建华盗窃到财物后随即打电话给周丽,在周丽的接应下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1台黑色联想牌掌上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1部红色尼康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760元;1部白色索尼掌上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的银手镯、玉手镯被被告人孙建华损坏后丢弃。 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在景洪市,盗走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经鉴定,该电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孙建华骑着摩托车到景洪江北党校住宿区,将一户一楼人家的防盗窗撬开,后盗走2条傣族用的银腰带,现该银腰带在其前妻家中被查获。 2013年6月,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骑摩托车窜至景洪市世纪金源乾江苑小区,因曾永福忘带手机,遂骑着摩托车回去找手机,后孙建华发现106栋别墅内无人,就从别墅一楼窗户防盗笼攀爬至二楼的阳台进入别墅。被告人孙建华在别墅内盗取了1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后与走路来的曾永福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6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骑着摩托车到景洪市,曾永福负责放风,孙建华将一楼防盗笼窗上的钢管钳断后进入房间盗取了1瓶人头马、1瓶XO及一把长枪,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1瓶人头马价值人民币600元,1瓶XO价值人民币975元。 2013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周丽驾驶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县城,在辉煌广场小区的吉鑫宾馆入住。入住宾馆次日早上8点,被告人孙建华从宾馆窜至辉煌广场小区16幢2单元1101室,用胶把钳将阳台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在房间内发现一个保险柜及5盒木质筷子。因保险柜较重,被告人孙建华便打电话给正在宾馆内的被告人周丽,让周丽上去帮忙。周丽到达1101室后,被告人孙建华即叫周丽拿了五盒筷子,自己拿了一个用布包裹着的保险柜后从1101室正门逃窜,乘坐电梯离开,并将盗窃的保险柜放至其驾驶的面包车内。二被告人驱车在辉煌广场门口一店内购买了一把大锤,然后向景洪逃窜。行驶至勐仑至勐养老路路边(G123X线2876界桩前400米处)空地时,被告人孙建华在路边用购买的大锤将保险柜砸开,从保险柜内盗取现金27,000元及一对银手镯、一颗动物牙齿、一条女式18K金项链。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盒木质筷子价值人民币320元,手镯价值人民币38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孙建华在勐海县勐满镇粮管所院内,将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从勐遮镇窜至勐海县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行至勐海县友良宾馆时,发现宾馆对面一院内楼房(勐海县嘎海路7号9栋)无人,二人便从院子大门进入楼房,曾永福负责去二楼盗窃,孙建华负责去三楼实施盗窃。被告人曾永福从楼梯上至二楼后,用胶把钳将二楼住户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盗取黑色手机一部和现金5元。被告人孙建华上至三楼后用手将三楼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用手掰开,从窗户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未找到值钱的财物,便离开了现场。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曾永福发现手机是坏的,便将手机丢弃,盗窃所得现金被二被告人挥霍。 2013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星湖湾小区,进入小区后被告人孙建华让周丽骑着摩托车去外面绕一圈等电话,孙建华便在小区17-1别墅内盗取了1条云烟印象牌香烟、2条玉溪牌境界香烟、1套四大伟人头像(共4枚),后在被告人周丽的接应下二人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周丽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后被告人孙建华在小区123栋别墅内将4瓶500毫升装的土坛白酒、两双男式休闲鞋偷走。在被告人周丽的接应下,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白酒被孙建华喝掉,两双休闲鞋被孙建华拿给曾永福穿。 2013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孙建华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在小区内寻找好作案目标后将车停在小区内20栋楼前,下车后被告人孙建华从楼梯上至20栋2单元4楼,从楼道窗户攀爬至401室阳台,从阳台进入401室后在室内盗取了1枚金戒指、4包10支装红塔山香烟、1部手机。在盗窃到财物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孙建华碰上刚好回家的主人,主人因害怕遂跑下楼去,被告人孙建华便跑至楼房顶楼,从楼顶绕到1单元,后从一单元下楼然后开车离开现场。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两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二人在小区内发现6栋1单元301室家中无人后,被告人曾永福便用胶把钳将301室厨房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阳台窗户钻进房间内,被告人孙建华在二楼阳台上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在房间卧室床头柜内发现一些装首饰的盒子,正准备查看盒子内的物品时,孙建华打电话告诉曾永福有人回来了,曾永福便将几个首饰盒装进衣服口袋内,急忙从厨房窗户钻出。二被告人下楼后迅速开车逃窜,在车上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查看盗窃所得的物品,发现首饰盒内装有鹅蛋大小玉石毛料1块,带有翡翠挂坠的白金项链一条、葫芦形状的玉石挂坠1件、镶嵌有绿色翡翠的戒指1枚、白色玉石颗粒2颗。经鉴定,挂坠价值人民币80,000元,葫芦形挂坠价值人民币2,000元,白色玉石颗粒2颗价值人民币3,000元,镶嵌有绿色翡翠的戒指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建华驾驶着一辆盗窃所得的微型车,带着曾永福窜至勐海县象山嘉园小区内,二,二人发现该小区******房内无人,被告人曾永福在外放风,孙建华一人独自来到房间背后,在房后找到一把锄头,用锄头将101号房的防盗笼破坏后进入房间,将房间卧室一衣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孙建华将所盗赃款分了500元给曾永福后,其余赃款归其所有,现赃款已被二人挥霍。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住宿区内,发现小区,发现小区**1-1住户内无人,华绕至1-1室后面,用液压钳将窗户防盗笼上的钢筋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四处翻找后,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及现金,便从1-1房门出来,随后二被告人开车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发现该小区144栋无人后,被告人孙建华便用胶把钳将144栋房间的防盗窗钳开,二被告人遂进入房间盗走1部惠普牌手提电脑、2罐500毫升装的自烤酒,1台黑色液晶电视。经鉴定,海信电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3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48幢别墅时发现别墅内无人,被告人曾永福遂将窗户防盗笼上的钢管夹断,二被告人从窗户钻进别墅内,将别墅三楼卧室中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并向景洪方向逃窜。驱车行驶一段时间后,二人停车用大锤将保险柜砸开,在保险柜内盗取带有农业银行字样的金砖一块,动物牙齿两颗,奥运纪念币一套,女式桃心项链一条。逃窜至景洪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赃物出售,其中金砖及女式桃心项链出售在景洪嘎洒真爱首饰店。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在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沿河路社区科技局住宿区时,二被告人将车停在路边,曾永福在车边抽烟,被告人孙,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窜至小区内后见**内无人,楼窗户上的钢条掰弯,从窗户进入102室,在102室的卧室内盗取迷彩服一套,棕色男式挎包一个(内有两张面值一元的老挝币),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公里同庆茶厂,将车停放在同庆茶厂仓库外的路边后,二被告人用液压钳将仓库窗户上的钢条夹断,从窗户进入茶厂仓库,将仓库内已装袋的11袋发酵茶叶盗走。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人民币18,45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金山绿水小区内,二人分开行动,被告人孙建华将小区16栋别墅内的七子饼茶42饼、攸乐山千年古树发酵茶7饼、云南一品堂发酵茶7饼盗走;被告人曾永福在19栋别墅内将1台黑色长虹液晶电视、1台白色艾美特电风扇盗走。经鉴定,42饼七子饼茶价值人民币3,360元;攸乐山饼茶7饼价值人民币1,050元;云南一品堂茶7饼价值人民币700元;黑色长虹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000元;艾美特电风扇价值人民币33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周丽开车窜至景洪市金山绿水小区,孙建华将车停在61号别墅门口后,被告人周丽在车上等候,孙建华从该别墅内盗走一块垫在门口的垫子和一些衣架,后二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再次来到该别墅,将房间内的1台索尼液晶电视、1对鹿首形状工艺品、1块木质茶盘、2只装茶用的土罐、1个木质烟灰缸、1个木质果篮、1台金灶牌电磁炉盗走。经鉴定,1台索尼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1,000元;1对鹿首形状工艺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1块木质茶盘价值人民币500元;1个木质烟灰缸价值人民币80元;1个木质果篮价值人民币150元;1台金灶牌电磁炉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曾永福独自一人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内,发现18栋别墅内有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因被告人曾永福一人无法盗取保险柜,其将台式电脑盗取后便打电话给孙建华,二人商量第二天去取保险柜。次日上午,二被告人将保险柜盗走,并在景洪往昆明方向出城口转盘约300米处的空地上,用车上的大锤将保险柜砸开,将保险柜内的镶嵌有白色玉石挂坠的女式项链一条、镶嵌有白色宝石的女式戒指一枚盗走。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90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500元,戒指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3年12月19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彼岸小区,在小区127号别墅内盗走1部白色苹果手机、1条铂金项链。经鉴定,白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盗项链被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掉,钱已被二人平分。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窜至景洪市尊小区,孙建华负责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在小区的17-3号复式楼里盗取了现金人民币400元,3部手机(1部黑色三星;1部黑色凯基牌X35;1部黑色UNITONE),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60元、240元、2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小区,发现该小区4,发现该小区**团******家中无人,奖学金奖章、1部黑色华维手机。经鉴定,华维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周丽三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工业园区质量监督小区,曾永福、周丽在车上放风,被告人孙建华在第9栋别墅内盗走1条女式项链、1只玉镯、1对黄金戒指、1瓶黑啤酒、1瓶XO洋酒、1瓶芝华士、1个婴儿拳头大小的翡翠挂坠、1套绿色箱子装着的工具,后三人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1瓶黑啤酒价值人民币715元、1瓶XO洋酒价值人民币860元、1瓶芝华士酒价值人民币700元、1只玉镯价值人民币60,000元、1个玉挂坠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罗宗良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小区内,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后,被告人孙建华负责放风,曾永福在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曾永福发现小区25幢别墅内无人后,用胶把钳将别墅一楼窗户上的防盗笼夹断,从窗子进入别墅,将别墅三楼书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盗走,后与孙建华、罗宗良逃离现场。15,000元现金被三被告人分配后已挥霍,其中被告人罗宗良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罗宗良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凤竹园小区,将车停放在小区后,被告人罗宗良负责到小区门口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孙建华在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二被告人发现小区内1,二被告人发现小区内****别墅内无人,,孙建华用胶把钳将别墅一楼窗户上的防盗笼夹断后进入房间,将别墅内的3瓶五粮液白酒、1瓶XO洋酒、1条链身为红线,挂坠为金生肖狗项链,1件木质猪形状的工艺品,3张移动充值卡(100元的2张,50元的1张)盗走。经鉴定,3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800元,1瓶XO洋酒价值人民币400元,猪形工艺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 经鉴定,涉案的铜质首饰9件(腰带3条、手镯5个、项链1条)重1184.68克,价值人民币560元;千足金首饰5件,分别为带有农业银行字样的金砖、1条女式桃心项链、1对金黄色戒指、1枚狗生肖金黄色挂坠重84.55克,价值人民币22,828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9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933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3,4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丽、罗宗良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丽、罗宗良明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实施盗窃犯罪而为其放风,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周丽、罗宗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孙建华在十二年零六个月至十四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曾永福在十一至十三年在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周丽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罗宗良在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建华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共同盗窃均是临时起意,四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本案被告人孙建华主动如实供述了20多起盗窃事实,均是在其余三被告人被讯问前,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孙建华大部分已退赃,降低了损失,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曾永福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周丽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提出其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罗宗良针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宗良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其实施的盗窃犯罪没有分得赃款,因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识不清,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建华窜至勐腊县别墅中,将别墅内的2瓶茅台,1瓶XO洋酒盗走,后从别墅一楼后门离开。当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建华伙同被告人周丽再次来到64-4号别墅,两人从虚掩的别墅一楼后门进入别墅,将别墅内的两台美的电饭煲盗走。被盗的酒被孙建华喝掉,电饭煲被二人砸坏后丢弃。 2011年(具体时间不详)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山水林溪小区内,其发现小区314号别墅内,其发现小区**别墅内无人,管掰断后从窗户进入别墅,将别墅二楼书房内的一台蓝色海王星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 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孙建华从勐腊县勐仑镇一家宾馆窜至勐仑镇国税局住宿区,将小区内一住户(勐仑镇兴仑路55号)一楼的防盗笼钢筋钳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并将该住户二楼卧室内一书桌抽屉中的现金30,000元盗走,后从进入房间的窗户逃离现场。逃至景洪后,被告人孙建华将盗窃来的30,000元现金分给周丽14,000元。 2013年1月17日晚,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州委党校住宿区,经孙建华分配后,周丽便骑车至党校门口等候。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窜至景亮路28号5栋1单元004号,进入房间将二楼卧室内的1枚镶嵌有黄色鱼形石头的戒指盗走,后被告人孙建华打电话叫周丽来接,二人便骑着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鱼形石头戒指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3年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州运政住宿区,到小区门口后孙建华让周丽骑着摩托车在外等候,其独自一人进去小区内,后被告人孙建华在小区内3栋2号房间盗走1台黑色联想牌掌上笔记本电脑、1只银手镯、1只玉手镯、1部红色尼康数码相机、1部白色索尼掌上游戏机。被告人孙建华盗窃到财物后随即打电话给周丽,在周丽的接应下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1台黑色联想牌掌上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1部红色尼康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760元;1部白色索尼掌上游戏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盗的银手镯、玉手镯被被告人孙建华损坏后丢弃。 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在景洪市,盗走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经鉴定,该电视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13年3月份,被告人孙建华骑着摩托车到景洪江北党校住宿区,将一户一楼人家的防盗窗撬开,后盗走2条傣族用的银腰带,现该银腰带在其前妻家中被查获。 2013年6月,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骑摩托车窜至景洪市世纪金源乾江苑小区,因曾永福忘带手机,遂骑着摩托车回去找手机,后孙建华发现106栋别墅内无人,就从别墅一楼窗户防盗笼攀爬至二楼的阳台进入别墅。被告人孙建华在别墅内盗取了1台银色苹果牌笔记本电脑,1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后与走路来的曾永福一起逃离现场。经鉴定,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6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13年8、9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骑着摩托车到景洪市,曾永福负责放风,孙建华将一楼防盗笼窗上的钢管钳断后进入房间盗取了1瓶人头马、1瓶XO及一把长枪,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经鉴定,1瓶人头马价值人民币600元,1瓶XO价值人民币975元。 2013年9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周丽驾驶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县城,在辉煌广场小区的吉鑫宾馆入住。入住宾馆次日早上8点,被告人孙建华从宾馆窜至辉煌广场小区16幢2单元1101室,用胶把钳将阳台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在房间内发现一个保险柜及5盒木质筷子。因保险柜较重,被告人孙建华便打电话给正在宾馆内的被告人周丽,让周丽上去帮忙。周丽到达1101室后,被告人孙建华即叫周丽拿了五盒筷子,自己拿了一个用布包裹着的保险柜后从1101室正门逃窜,乘坐电梯离开,并将盗窃的保险柜放至其驾驶的面包车内。二被告人驱车在辉煌广场门口一店内购买了一把大锤,然后向景洪逃窜。行驶至勐仑至勐养老路路边(G123X线2876界桩前400米处)空地时,被告人孙建华在路边用购买的大锤将保险柜砸开,从保险柜内盗取现金27,000元及一对银手镯、一颗动物牙齿、一条女式18K金项链。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五盒木质筷子价值人民币320元,手镯价值人民币38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700元。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孙建华在勐海县勐满镇粮管所院内,将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盗走,后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6,000元。 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从勐遮镇窜至勐海县后,伺机寻找作案目标,二人行至勐海县友良宾馆时,发现宾馆对面一院内楼房(勐海县嘎海路7号9栋)无人,二人便从院子大门进入楼房,曾永福负责去二楼盗窃,孙建华负责去三楼实施盗窃。被告人曾永福从楼梯上至二楼后,用胶把钳将二楼住户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在房间内盗取黑色手机一部和现金5元。被告人孙建华上至三楼后用手将三楼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用手掰开,从窗户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未找到值钱的财物,便离开了现场。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后,曾永福发现手机是坏的,便将手机丢弃,盗窃所得现金被二被告人挥霍。 2013年9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孙建华、周丽二人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星湖湾小区,进入小区后被告人孙建华让周丽骑着摩托车去外面绕一圈等电话,孙建华便在小区17-1别墅内盗取了1条云烟印象牌香烟、2条玉溪牌境界香烟、1套四大伟人头像(共4枚),后在被告人周丽的接应下二人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周丽骑着摩托车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后被告人孙建华在小区123栋别墅内将4瓶500毫升装的土坛白酒、两双男式休闲鞋偷走。在被告人周丽的接应下,二被告人逃离现场。白酒被孙建华喝掉,两双休闲鞋被孙建华拿给曾永福穿。 2013年10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孙建华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在小区内寻找好作案目标后将车停在小区内20栋楼前,下车后被告人孙建华从楼梯上至20栋2单元4楼,从楼道窗户攀爬至401室阳台,从阳台进入401室后在室内盗取了1枚金戒指、4包10支装红塔山香烟、1部手机。在盗窃到财物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孙建华碰上刚好回家的主人,主人因害怕遂跑下楼去,被告人孙建华便跑至楼房顶楼,从楼顶绕到1单元,后从一单元下楼然后开车离开现场。 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两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二人在小区内发现6栋1单元301室家中无人后,被告人曾永福便用胶把钳将301室厨房窗户上的防盗笼钢管夹断,从阳台窗户钻进房间内,被告人孙建华在二楼阳台上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在房间卧室床头柜内发现一些装首饰的盒子,正准备查看盒子内的物品时,孙建华打电话告诉曾永福有人回来了,曾永福便将几个首饰盒装进衣服口袋内,急忙从厨房窗户钻出。二被告人下楼后迅速开车逃窜,在车上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查看盗窃所得的物品,发现首饰盒内装有鹅蛋大小玉石毛料1块,带有翡翠挂坠的白金项链一条、葫芦形状的玉石挂坠1件、镶嵌有绿色翡翠的戒指1枚、白色玉石颗粒2颗。经鉴定,挂坠价值人民币80,000元,葫芦形挂坠价值人民币2,000元,白色玉石颗粒2颗价值人民币3,000元,镶嵌有绿色翡翠的戒指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孙建华驾驶着一辆盗窃所得的微型车,带着曾永福窜至勐海县象山嘉园小区内,二人发现该小区1栋1单元10,二人发现该小区******房内无人,华一人独自来到房间背后,在房后找到一把锄头,用锄头将101号房的防盗笼破坏后进入房间,将房间卧室一衣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孙建华将所盗赃款分了500元给曾永福后,其余赃款归其所有,现赃款已被二人挥霍。 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住宿区内,发现小区**1-1住户内无人,被告,发现小区**1-1住户内无人,钳将窗户防盗笼上的钢筋夹断,从窗户进入房间,在房间内四处翻找后,未发现值钱的物品及现金,便从1-1房门出来,随后二被告人开车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发现该小区144栋无人后,被告人孙建华便用胶把钳将144栋房间的防盗窗钳开,二被告人遂进入房间盗走1部惠普牌手提电脑、2罐500毫升装的自烤酒,1台黑色液晶电视。经鉴定,海信电视价值人民币1,600元。 2013年10月2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48幢别墅时发现别墅内无人,被告人曾永福遂将窗户防盗笼上的钢管夹断,二被告人从窗户钻进别墅内,将别墅三楼卧室中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并向景洪方向逃窜。驱车行驶一段时间后,二人停车用大锤将保险柜砸开,在保险柜内盗取带有农业银行字样的金砖一块,动物牙齿两颗,奥运纪念币一套,女式桃心项链一条。逃窜至景洪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赃物出售,其中金砖及女式桃心项链出售在景洪嘎洒真爱首饰店。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在城区内寻找作案目标,行驶至沿河路社区科技局住宿区时,二被告人将车停在路边,曾永福在车边抽烟,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窜至小区内后见,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窜至小区内后见**内无人,进入102室,在102室的卧室内盗取迷彩服一套,棕色男式挎包一个(内有两张面值一元的老挝币),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海县公里同庆茶厂,将车停放在同庆茶厂仓库外的路边后,二被告人用液压钳将仓库窗户上的钢条夹断,从窗户进入茶厂仓库,将仓库内已装袋的11袋发酵茶叶盗走。经鉴定,被盗茶叶价值人民币18,45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金山绿水小区内,二人分开行动,被告人孙建华将小区16栋别墅内的七子饼茶42饼、攸乐山千年古树发酵茶7饼、云南一品堂发酵茶7饼盗走;被告人曾永福在19栋别墅内将1台黑色长虹液晶电视、1台白色艾美特电风扇盗走。经鉴定,42饼七子饼茶价值人民币3,360元;攸乐山饼茶7饼价值人民币1,050元;云南一品堂茶7饼价值人民币700元;黑色长虹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000元;艾美特电风扇价值人民币33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周丽开车窜至景洪市金山绿水小区,孙建华将车停在61号别墅门口后,被告人周丽在车上等候,孙建华从该别墅内盗走一块垫在门口的垫子和一些衣架,后二人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孙建华独自一人再次来到该别墅,将房间内的1台索尼液晶电视、1对鹿首形状工艺品、1块木质茶盘、2只装茶用的土罐、1个木质烟灰缸、1个木质果篮、1台金灶牌电磁炉盗走。经鉴定,1台索尼液晶电视价值人民币11,000元;1对鹿首形状工艺品价值人民币5,000元;1块木质茶盘价值人民币500元;1个木质烟灰缸价值人民币80元;1个木质果篮价值人民币150元;1台金灶牌电磁炉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曾永福独自一人窜至景洪市岭秀印象小区内,发现18栋别墅内有电脑一台、保险柜一个。因被告人曾永福一人无法盗取保险柜,其将台式电脑盗取后便打电话给孙建华,二人商量第二天去取保险柜。次日上午,二被告人将保险柜盗走,并在景洪往昆明方向出城口转盘约300米处的空地上,用车上的大锤将保险柜砸开,将保险柜内的镶嵌有白色玉石挂坠的女式项链一条、镶嵌有白色宝石的女式戒指一枚盗走。经鉴定,电脑价值人民币1,900元;项链价值人民币500元,戒指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3年12月19日下午18时30分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彼岸小区,在小区127号别墅内盗走1部白色苹果手机、1条铂金项链。经鉴定,白色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被盗项链被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掉,钱已被二人平分。 2013年12月21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窜至景洪市尊小区,孙建华负责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在小区的17-3号复式楼里盗取了现金人民币400元,3部手机(1部黑色三星;1部黑色凯基牌X35;1部黑色UNITONE),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手机分别价值人民币260元、240元、200元。 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二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小区,发现该小区4组团12栋3单元202室家,发现该小区**团******家中无人,机。经鉴定,华维手机价值人民币220元。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周丽三人开着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景洪市工业园区质量监督小区,曾永福、周丽在车上放风,被告人孙建华在第9栋别墅内盗走1条女式项链、1只玉镯、1对黄金戒指、1瓶黑啤酒、1瓶XO洋酒、1瓶芝华士、1个婴儿拳头大小的翡翠挂坠、1套绿色箱子装着的工具,后三人开车逃离现场。经鉴定,1瓶黑啤酒价值人民币715元、1瓶XO洋酒价值人民币860元、1瓶芝华士酒价值人民币700元、1只玉镯价值人民币60,000元、1个玉挂坠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罗宗良三人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小区内,将车停放在小区内后,被告人孙建华负责放风,曾永福在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曾永福发现小区25幢别墅内无人后,用胶把钳将别墅一楼窗户上的防盗笼夹断,从窗子进入别墅,将别墅三楼书柜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盗走,后与孙建华、罗宗良逃离现场。15,000元现金被三被告人分配后已挥霍,其中被告人罗宗良分得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孙建华、曾永福、罗宗良驾驶盗窃所得的面包车窜至勐腊县凤竹园小区,将车停放在小区后,被告人罗宗良负责到小区门口放风,被告人曾永福、孙建华在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二被告人发现小区内****别墅内无人,遂由,二被告人发现小区内****别墅内无人,窗户上的防盗笼夹断后进入房间,将别墅内的3瓶五粮液白酒、1瓶XO洋酒、1条链身为红线,挂坠为金生肖狗项链,1件木质猪形状的工艺品,3张移动充值卡(100元的2张,50元的1张)盗走。经鉴定,3瓶五粮液白酒价值人民币1,800元,1瓶XO洋酒价值人民币400元,猪形工艺品价值人民币1,000元。 经鉴定,涉案的铜质首饰9件(腰带3条、手镯5个、项链1条)重1184.68克,价值人民币560元;千足金首饰5件,分别为带有农业银行字样的金砖、1条女式桃心项链、1对金黄色戒指、1枚狗生肖金黄色挂坠重84.55克,价值人民币22,82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笔录,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2、户口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 4、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曾永福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前科证明、暂不予收押说明,证实孙建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及曾永福、周丽无犯罪前科的情况。 5、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经合法搜查,依法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情况。 6、称量、取样笔录,证实涉案茶叶重369克,并提取送检的情况。 7、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条、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将涉案茶叶、微型车发还给失主的情况。 8、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346308元的情况。侦查机关已将鉴定结论告知四被告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 9、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图,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辨认照片、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对实施盗窃的工具、盗窃地点、盗窃物品等进行辨认的情况;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的情况。 11、情况说明,证实无证据证实孙建华前妻袁某有掩饰、隐瞒的行为的情况。动物牙齿、纪念币、四伟人头像、玉石毛料、宋某奖牌以及古钱币等物品无法作出价格鉴定的情况。因技术条件问题涉案枪支短时间无法定性的情况。 1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周丽曾典当过一部诺基亚手机的情况。 13、证人孙某、杨某5、林某1、陈某4、陈某5、郑某、吴某1、吴某2、陈某6、钟某、林某2、周某、戴某的证言,证实周丽曾典当过东西的情况。 1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孙建华经常拿东西到袁某家的情况。 15、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高某2在三楼楼台看见一个穿迷彩服和一个穿黑色外衣男子的情况。 16、被害人杨某1和的陈述,证实杨某1和家中被盗窃的情况。 17、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李某1放在抽屉里的56871元现金被盗的情况。 18、被害人鲍某1、王某1、朱某、蔡某、玉某、杨某2、肖某、熊某、鲍某2、宁某、白某、刘某1、杨某3、李某2、方某、贾某、刘某2、滕某1、王某2、江某、高某1、张某、杨某4、贺某、浦某、陈某1、王某3、陈某2的陈述,证实家中有被翻动,钱财损失的情况。 19、被告人孙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孙建华伙同曾永福、罗宗良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及经过。 20、被告人曾永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曾永福、孙建华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及经过。 21、被告人周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周丽多次与孙建华一起盗窃并卖赃物的事实及经过。 22、被告人罗宗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罗宗良不知道孙建华、阿杰盗窃,只是跟他们一起去玩,并且得知二人盗窃后分得5,000元钱的事实及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9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曾永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933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周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114,56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宗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3,45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丽、罗宗良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并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周丽、罗宗良的行为构成两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孙建华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建华单独和参与实施盗窃犯罪达三十一起,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建华因实施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其余的盗窃实施,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罪名系同种罪名,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周丽提出的其有自首的辩解,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周丽的自首情节,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丽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宗良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宗良在盗窃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和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建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曾永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26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三、被告人周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被告人罗宗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李 丽 人民陪审员  岩学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