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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霁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2380号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大禾塘街道办事处里安村。法定代表人曾红初,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申霁智,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霁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邵东县宏佳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运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羊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