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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百山与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山,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李百山,男,回族,1977年10���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黎志强,男,回族,现年35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山诉被告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于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百山负担。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