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百山与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山,黎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李百山,男,回族,1977年10���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黎志强,男,回族,现年35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山诉被告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决定于于2014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百山负担。审判员 马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