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刘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0609号原告刘某甲,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刘某乙,男。被告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乙、刘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甲、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袁开新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