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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侯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谢某与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侯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谢某。被告唐某。原告谢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后,原告谢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张吉凤承担。审 判 长  唐楠栋人民陪判员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蒋裔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赖 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