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他字第0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他字第00035-2号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585348-2。法定代表人:姜庆志,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十里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7113275-7。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新河十里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066726-8。法定代表人:马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马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池州埃美柯水表铸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0000元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智勇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