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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汝应等与赵汝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应,赵伟,赵汝昌,赵国飞,王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通执字第574号申请人赵汝应,男。申请人赵伟,男。被执行人赵汝昌,男。被执行人赵国飞,男。被执行人王艳玲,男。申请人赵汝应、赵伟与被执行人赵汝昌、王艳玲、赵国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7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汝应、赵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赵汝昌、王艳玲、赵国飞应连带给付申请人赵汝应医疗等费人民币1672.02元;被执行人赵汝昌、王艳玲、赵国飞应连带给付申请人赵伟医疗等费人民币48.73元,三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9元、本案执行费100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与(2014)通执字第532号一案相互抵扣以后,本案的执行款1720.75元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海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