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鸡冠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立群,女,律师。委托代理人才玉萍,女,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丹,男,律师。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连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群、才玉萍,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登记结婚。现因被告脾气暴躁,骗取原告婚前财产,第一次骗取20万元,第二次骗取5万元,要求归还。要求被告搬出原告的房屋。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归还原告婚前财产,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称被告骗取婚前财产不存在,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庭审中,原告称“其婚前有20万元存款,存款差几天到期时,被告胁迫原告将20��元存款取出,存到被告在工商银行的帐户,后来被告取出15万元存到其姨夫张某某名下”。被告对原告所述有异议,称“没有胁迫原告,其陪原告将20万元存款取出后,原告将钱拿走不知道存在哪儿了。15万元也不是其存在张某某名下”。后在法院询问下,被告杨某某承认15万元是其存入张某某名下。2014年11月8日,被告杨某某将原告房某某婚前财产现金5万元借给其朋友孙某某。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脾气暴躁,但不能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不能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