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6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魏艳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魏艳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474号原告何和平,男,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魏艳芳,女,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和平与被告魏艳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和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和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和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和平负担。审判长 高利平审判员 韩彦军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