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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何和平与魏艳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和平,魏艳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474号原告何和平,男,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被告魏艳芳,女,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和平与被告魏艳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和平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和平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和平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和平负担。审判长  高利平审判员  韩彦军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