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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催字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催字00001-1号申请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镇大祁街。法定代表人耿国军。申请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出票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0900053-26788570,票面金额30万元,收款人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同意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