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催字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催字00001-1号申请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镇大祁街。法定代表人耿国军。申请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壹张遗失,出票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0900053-26788570,票面金额30万元,收款人为大庆市林港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0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同意撤回申请。审判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朱明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