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傅晶奇与刘斌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晶奇,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保字第1号申请人:傅晶奇。被申请人:刘斌。申请人傅晶奇与被申请人刘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斌名下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晶奇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刘斌名下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5万元)。申请人傅晶奇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