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翠风与被告张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风,张建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49-2号原告李翠风。被告张建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根据原告李翠风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49-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张建平名下的鲁K×××××号车辆。现因被告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0000元,并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建平名下的鲁K×××××号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晨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