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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吴飞明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飞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一终字第9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飞明,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肄业,农民,住湖南省茶陵县。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被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六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茶陵县看守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飞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茶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吴飞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飞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吴飞明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飞明撤回上诉。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4)茶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韦曼辉审判员  万自力审判员  张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松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