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西安银丽送配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广正租赁合同交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丽送配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周广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丽送配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6层A4室。法定代理人贾利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广正,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金人民币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25元及执行费12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广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周广正将型号为YJV22-10KV-3X95的电缆460米折价给申请人西安银丽送配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折价金额为90000元,双方就此事再无其他纠纷。周广正已履行了交付电缆的和解内容,申请人已交纳执行费1285元,故(2013)临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周广正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周广正法律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如审判员 左明利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江涛 来源:百度“”